通过“香港优才”等人才引进计划申请定居香港,可以获得香港的“居民身份证”,该身份可以2+3+3的形式续签下去,由此不少人士会误认为这一身份就是我们俗称的香港“永居”,其实并不是。
香港还有另一种身份证“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拥有该身份可以申请香港护照,享有和香港本地居民同等的权利与义务,才可以称得上真正的香港“永居”。
香港有两种类型的身份证:一是香港居民身份证;二是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这两者最大的区别在“有无香港居留权”。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是入境处签发给拥有香港居留权人士的身份证;香港居民身份证是入境处签发给没有香港居留权人士的身份证,通过香港优才计划、专才计划等申请所获得的身份证类型为这一类。
看到这里可能有人会感疑惑,申请香港优才等人才引进计划,就是为了定居香港,如果没有居留权那还怎么定居香港呢?
其实,这不是我们理解中的居留权,而可以说是法律意义上的居留权。在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条例》第2A条中,规定香港永久性居民在不抵触第2AA(2)条的条文下,具有以下权利:
在香港入境;
不会被施加任何逗留在香港的条件,而任何向他施加的逗留条件,均属无效;
不得向他发出递解离境令;
不得向他发出遣送离境令。
由此,拥有“居留权”才可以称得上成为真正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并有权申请香港护照。那么哪些人可以享有得香港居留权?
(1)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
(2)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通常居于香港连续七年或以上的中国公民;
(3)中国公民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而在该子女出生时,该中国公民是符合(1)或(2)项规定的人;
(4)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持有效旅行证件进入香港、通常居于香港连续七年或以上并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国籍人士;
(5)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4)项的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满21岁的子女,而在该子女出生时或年满21岁前任何时间,其父亲或母亲已享有香港居留权;
(6)(1)至(5)项的居民以外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权的人。
满足以上任何一项条件的人士,即为香港永久性居民并享有香港的居留权,可以申请香港护照。
景鸿总结:由以上条件看来,通过香港优才等人才引进计划获批“香港居民身份证”的人士,在满足“通常居于香港连续七年或以上”的条件后,就可以申请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以及申请可以免签及落地签超过160个国家及地区的香港特区护照。
免费定制移民方案
全程贴心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