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经“加拿大真相与和解委员会”(Truth and Reconciliation Commission of Canada, TRC)建议,自由党将废除“打屁股”法。
“打屁股”法是“什么鬼”?
通常所称的“打屁股法”,即加拿大刑法第43条:“任何学校教师、父母或处于父母地位的人,根据情况,可以对其监管下的学生或儿童进行合理程度的体罚。”
该法律允许父母对孩子使用包括打屁股在内的“武力”。2004年,加拿大最高法院的多数法官认为该法并未违反“人权和自由宪章”,从而该法得以继续有效。
加拿大“打屁股”法有啥内容?
据RCI报道,2004年,加拿大最高法院对体罚孩子的意图以及方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1)体罚必须是以教育和纠正孩子行为为目的。
(2)体罚只能是“合理” 的,不能给孩子造成伤害。
根据这一裁决,在加拿大的学校里,教师可以使用“合理”的力量来制约学生,比如把学生拉出课堂,或给学生们拉架等,但不准打学生。对于家长来说,两岁以下的孩子禁止打,因为这么小的孩子无法理解为什么父母要打他们。进入青春期的孩子也禁止打,因为这可能进一步刺激青春期反叛。
另外,禁止用皮带、尺子等抽打孩子,因为这会伤害孩子的身心;禁止扇耳光或打头部;禁止对孩子进行侮辱性或不人道的待遇。此外,打孩子屁股时必须五指分开,不能打出痕迹,禁止造成伤害的任何体罚。
“打屁股”法将废除?
TRC根据其对寄宿学校“传统”的调查,做出了94项建议,其中一项包括“呼吁废除刑法的第43条”。大选之前,特鲁多也号召呼吁全面落实TRC的建议。司法部长王州迪(Jody Wilson-Raybould)的发言人说,政府将继续致力于落实这些建议,包括有关第43条的建议,但没有给出更多细节。
但也有人担心,如废除第43条,在公认的体罚行为之外,父母的其他一些行为也会被视为违法,如把不听话的孩子“绑”在车座上、强行把孩子带去睡觉等。
如何确定哪些是虐待儿童行为?
根据“希尔顿肯尼迪儿童权益倡导中心”(Sheldon Kennedy Child Advocacy Centre)的指导,如发现少年儿童有以下表现,则可能已受到虐待:
1、身体上有原因不明的瘀伤或损伤,尤其是在玩耍和运动中通常不会受到损伤的身体部位;
2、总是处于饥饿状态,穿着与季节不符且总是肮脏的;
3、身上有烟头、烙铁或电炉等造成的灼烧伤,手脚或臀部有开水烫伤和绳索捆绑勒伤;
4、幼童常常无人照料;儿童有异乎寻常的攻击性,易怒和有敌意;
5、儿童显示出孤僻行为,拒绝参加运动或拒绝运动时的正常穿着;
6、儿童显示出具有超出其年龄局限的性知识,在成人或其他儿童前做出与性有关的行为;
7、暗示或公开谈论性虐待;
8、极度内向或极度具有攻击性的青少年;
9、多次离家出走的少年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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