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4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宣布自2016年4月8日起,中国将实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企业对消费者,即B2C)进口税收政策,并同步调整行邮税政策。此新规明显缩小了跨境电商的税收优势,在短期内可能会让部分消费需求涌入人肉代购、非正规直邮等渠道。
为了配合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新政的施行,两条海关新公告果然陆续出台:
第一条严查人肉代购行李:不合规定的行李,扣!(这里的规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见下文)
第二条堵住邮政快件渠道:不少业内人士判断,海关上线新快件系统,目的很可能是要加强对这部分商品的监管,相关部门势必将加大监管及抽查力度,提高抽检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规定:
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用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草、酒精制品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对于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14号《关于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暂存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提出海关暂不予放行旅客携运进出境行李物品暂存的5类情形,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分别是:
(一)旅客不能当场缴纳进境物品税款的;
(二)进出境的物品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范围,但旅客不能当场提交的;
(三)进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按规定应当办理货物报关手续或其他海关手续,其尚未办理的;
(四)对进出境物品的属性、内容存疑,需要由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认定、鉴定、验核的;
(五)按规定暂不予以放行的其他行李物品。
属于上述5类情形的,旅客携运进出境的行李物品将被海关暂不予放行,可以暂存。
各地海关此前其实已多次提醒过,旅客进出境携带的物品要在“自用合理数量”。这次海关总署再度发文重申这一精神的同时,还明确了诸多执行细节,将便于地方执行。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新政出炉的当下,海关总署重申上述要求,也可以视为严打海淘代购的一种信号。现在离6月仅剩半个月,海淘代购们,准备接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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